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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新闻来源: 07-09-23 00:27:04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颁布单位】 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10911

  【实施日期】 1991091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章名】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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