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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提存公证?
新闻来源: 07-09-23 00:37:10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规定;
    (4)是否存在债务人无法直接履行债务的事实;
    (5)债务人是否已尽了催告或寻找债权人的义务;
    (6)对于担保的提存,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拟签订的合同或拟履行的合同及其对提存的约定:提存的标的物是否明确;交付提存的标的物的条件是否明确、可行;上述条件的确认及通知方式;条件未达到的确认及通知方式;条件未达到时对提存标的物的处理。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证明方式和出证条件
    提存公证应采取直接证明的形式,即对提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证明印鉴、签名属实的间接证明方式。
    提存公证的出证条件:
    (1)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办理申请提存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提存的行为、内容以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提存公证的特别规定
    1、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验收的,公证处应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2、公证期限。应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公证书。
    3、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通知和,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4、公证处负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保管期限视提存标的物性质而定,最长为5年。
    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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