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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委托公证?
新闻来源: 07-09-23 00:36:06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一、委托公证的概念和形式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书、授权书、委任书或委托合同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形式分为委托书公证的委托合同公证两种形式。
    委托收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委托才起作用。在受托人接到委托书后的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委托即失去作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和书写委托书的年、月、日。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讫日期。
    委托合同公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要签订了合同,双方即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除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当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
    二、委托书公证的程序
    ㈠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⒈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⑵与委托事项机关的权利证件,如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当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⑶委托书文本。委托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以代书经委托人确认后由委托人在公证人员代书的委托书上签名。
    ⑷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⒉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同上)。 
    ⑵委托合同文本。
    ⑶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⑷公证人员应当的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㈡委托公证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⒈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公证处不予办理委托公证。
    ⒉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行为,公证处应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⒊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⒋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受托人的基情况、委托事项、委托原因、变更或解除条款、委托权限,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受托签名、印章,签订委托书,委托合同的时间。
    ⒌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政策。
    ⒍委托行为是否真实、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骗,被胁迫的情况。
    ⒎办证人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㈢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⒈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完备、真实、合法、有效。
    ⒉当事人亲自申办公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⒊委托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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