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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入宿舍劫财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新闻来源: 07-09-22 23:19:09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案情]
    2004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范某、郭某经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鲤城区某娱乐城KTV五楼阳台埋伏。范某事先了解到,KTV每天的营业款都在打烊时被陈某拿到其五楼的宿舍保管。当日凌晨4时许,范某谎称KTV服务员,骗陈某打开房门,二被告蒙面窜入该宿舍持刀威胁陈某,封住陈的嘴巴,并将陈捆绑,后又将其房内的营业款人民币8640元和1部诺基亚82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抢走。所得赃款、赃物,范某分得人民币4400元,郭某分得人民币4200元及手机一部,另外40元用于潜逃的路费。二被告于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郭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范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入户抢劫,被害人是娱乐城的财务人员,其所住的员工宿舍是临时居住地,与外界有一定的联系,不能将在员工宿舍进行的抢劫视为入户抢劫。
    经查,二被告抢劫的现场位于娱乐城五楼被害人陈某的宿舍,该宿舍长期由陈某一人居住,与外界隔离,陈某个人平时的饮食起居都在该宿舍内,且二被告人抢劫的时间是在娱乐城自助式KTV打烊后、被害人已经休息这段时间内。因此,二被告人的抢劫属入户抢劫。
    二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640元返还被害人陈庆远。□记者王宇实习生袁木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范某、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的规定,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
    本案被害人陈某居住场所位于某娱乐城KTV五楼,被害人在此已连续居住生活二年之久,该五楼并非临时搭盖,是被害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是封闭的生活空间、生活用房,不是普通人可以随便进入的公共场所。因此,被害人居住的处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户”的解释。
    被害人陈某是该娱乐城老板的父亲,帮忙保管当晚留存的营业款,并非该公司雇佣的员工。案发当时,二被告人在该公司打烊后、被害人已休息时进入被害人居住的住所实施抢劫。二被告行为具有入户的非法性,且在户内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的暴力行为,并当场劫取财物。故从二被告人实施抢劫的场所、时间来看,二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入户抢劫”的情形。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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