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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存折是否构成诈骗罪?
新闻来源: 07-09-22 23:19:31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案情】
    2004年2月27日下午4时多,被告人吴某、蔡某夫妇结伴到丰泽区中国建设银行津淮储蓄所取钱,丈夫吴某在办理取款时,妻子蔡某在一旁不经意看到柜台上有一本他人遗忘的活期存折,发现存折上钱数较多,就拿走了存折。
    离开银行后,蔡某告知吴某捡到一本存折,并表示要扔掉,吴某认为存折里有2万多元,表示先试试密码再处理。随即,吴某拿着该存折,头戴摩托车安全帽进到建设银行圣湖储蓄所,以“吴明雄”的名义填写500元的取款凭条,并在凭条背后按存折上的名字签上薛某的名字,他第一次试猜存折密码123456不正确,再次试输入888888后,没想密码竟然正确,吴某顺利取出500元。随后吴某用摩托车载蔡某到建设银行湖心街储蓄所,吴某告知存折密码,并指使蔡某戴上安全帽进入银行冒领薛某存折上的人民币2万元。
    2004年2月29日,被害人薛某发现其存折被人冒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3月9日抓获二被告人。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50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蔡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审判】
    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他人身份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违法所得,相对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综上,对被告人吴某、蔡某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记者苏智峰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对其捡来的存折,谎称属于自己所有,进而作为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因为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骗术,并使之陷于认识上的错误,从而将财物交给行骗人,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犯罪的性质,而是一种侵占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他人身份,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丰泽区人民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公私财物并不以属于受骗人所有为限,也可以是由受骗人持有,当然,受骗人的持有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陷于认识上的错误,陷于错误者“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骗人或行骗人指定的第三人的行为,交付财物是受骗人受骗上当的结果,并非出于其真实的意愿。
    本案二被告人对银行使用欺诈方法,使银行在客观上“自愿地”交出财物,这里的受骗人并非被冒领财物的受害人薛某本人,而是合法持有受害人薛某财物的银行。二被告人假冒被害人薛某的身份,以隐瞒其并非存折所有人事实真相的欺骗方法,在取款凭条上或凭条背后签上被害人薛某的名字,使财物持有人银行误认为被告人吴某系被害人薛某的委托人、被告人蔡某系被害人薛某本人的错误认识,从而将财物交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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