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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承包合同中因发包人毁约而引起的纠纷
新闻来源: 07-09-20 16:24:22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在目前农业生产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为生产队一方,因而有时仍自持原行政上的地位和职权,随意撕毁和农户订立的承包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引起的合同纠纷,调解人员应向发包人讲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高于一方的道理,因此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按法律和合同规定处理。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调解。
    (一)对于发包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告知发包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责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如鱼塘、厂房、生产设备或种子、肥料、农药等,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如果因发凶人不按时履行义务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损失大小由发懈人负责赔偿。
    (二)发包人看承包人承包后收益较大,擅自撕毁或解除合同并给承包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这类纠纷,首先应查明承包人的收入是否是承包后通过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如果承包人的收益是正当合理的,法律上应予保护。调解时应向发包人指出应负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无力赔偿,承包合同尚未到期的,可在原约定承包人应缴的承包金额中扣除赔偿数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的承包金额,或延期给付赔偿金。
     (三)对于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单方擅自撕毁合同,又将同一合同标的包给他人而引起三方合同纠纷,调解时应首先查明原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原承包合同有效,应确认第二个承包合同无效。如第二个承包人为不知情者前后两个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均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如果第二个承包人为知情者,损失自负。这类合同纠纷较为复杂,必要时可劝其当事人到合同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调解人员可协助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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