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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家务纠纷
新闻来源: 07-09-20 16:23:20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家务纠纷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家庭成员之间因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引起的纠纷。
    家庭事务纷繁复杂,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磨擦、经济往来、生活习惯不同、教育子女意见不一致、占有、使用共有财产、主张相异等产生纠纷。有的是因家庭成员间受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的,如夫权思想、夫妻之间不平等、丈夫漠视妻子子女的合法权益,重男轻女、歧视、虐待生女孩的妇女,婆婆虐待儿媳纠纷等等,在农村经济改革以来,还出现了妻子嫌丈夫无能、不善经营、不会致富或相互埋怨而引起的新型家庭纠纷。
    家庭纠纷事情虽小,但影响较大,往往一人闹纠纷,全家不安宁,一家闹纠纷,四邻都担忧。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人们的情绪,给工作、学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的家庭纠纷由小闹大,酿成自杀、凶杀事件,甚至引起闹丧、群众性械斗等恶性案件。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家庭纠纷,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调委会在调解家庭纠纷时就应讲究工作方法,根据不同纠纷,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教育,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利用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进行调解。对于几类常见的家庭纠纷在调解中可以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由于专横压制夫妻不能平等相等而产生的纠纷调解时应注意:
    1、着重向当事人讲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关系是平等的,它与封建制度下的“男尊女卑”的关系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以金钱为基础的买卖关系有根本不同。因此夫妻双方尽管可能工作岗位不同。职位高低不同,才能大小不同,但是,都要平等相待。
    2、家庭生活要养成经济民主、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勤俭作风,夫妻双方的收入尽管有多有少,但在家庭中的发言权是一样的,收入多的不能歧视收入少的,实行经济民主,共同安排好收入和支出,对于必须赡养的父母或亲友,不论自己的经济是宽裕还是困难,都要适当安排。没有负担或负担轻的一方也要积极、主动地支持。
    3、夫妻承担家务劳动。男同志要克服男外女内的封建传统观念,主动做一些家务,特别是女方在经期、孕期、产期或身体不好时,更应积极、主动多做些家务。女方也应发扬中国劳动妇女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尽量多承担家务。
    (二)由于不尊敬老人而产生的纠纷,在调解时应注意:
    尊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在经济上负担父母生活费的子女,平时要注意对老人的态度,不能由于自己负担了老人生活就流露出不尊敬或厌烦的态度,有些老人可能存在一些旧思想、旧作风、旧习惯,如果不是原则问题,应加以体谅,即使是原则问题,在与老人争论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和态度,不能在感情上伤害老人,产生相反效果,使矛盾激化。对于过去成份不好或因政治上、生活上犯过错误、甚至受到专政机关惩处的父母,做子女的应一方面从思想上帮助其早日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在生活上给予帮助,特别是在法律上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应因此而放弃自己的责任。
   (三)由于教育子女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      
    夫妻双方对于孩子都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在教育孩子方面,双方发生分歧,如:一方用打骂孩子的方式来进行教育,而另一方不同意时,不要当着孩子的面指责对方,或者硬去袒护孩子,以免影响夫妻关系,并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可以事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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