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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权拒绝被缓刑的未成年人返校读书
新闻来源: 07-09-22 23:07:44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冉某(16周岁)是一名学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宣判后,冉某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已将其开除,不同意其回校就读。请问,学校的做法对吗?冉某该怎么办?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由此可见,学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开除冉某学籍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由于学校拒绝接收冉某返校读书,冉某及其父母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加以解决;也可以向处理此案的法院反映,由法院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遵照法律有关规定接受冉某返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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