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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新闻来源: 07-09-22 23:04:21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2000年元月,周娟被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甲级。治愈后,小周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请问,公安机关不立案,小周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小周可依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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