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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租赁的房屋被拍卖,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新闻来源: 07-09-22 23:17:04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小洪于1998年8月租赁了贺某自有的一间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月租金450元。1999年11月,因贺某欠他人债务,小洪所承租的房屋被法院组织拍卖,王某竞买成功成为新的产权人。王某多次通知小洪要求提高月租金,否则就要其立即搬出。请问,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租赁期间所有权人将租赁财产转让时,租赁关系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也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依法转让出租房屋的,新的产权人便取代了原产权人,但应继续履行原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而无权单方面解除原租赁合同。当然法院组织的拍卖与当事人自愿出让有所不同,但拍卖在法律上还是属于买卖范畴,所以小洪有权依照与贺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直到租赁期限届满,只不过租金不应再交给贺某而应交给新的产权人王某。如果在法院拍卖时,小洪向法院申报了房屋的承租权,法院就会把有关法律规定告诉王某而不致于出现王某强行要求提租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不过,待原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王某就有权另行处分该房屋了。(原载《大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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