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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外逃,是否构成犯罪?
新闻来源: 07-09-22 23:16:41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1999年3月,李某以承包招待所缺少资金为由,向林某借款2万元,李某立了借据并展示了其伪造的“承包合同”。李某拿到2万元后即不知去向,下落不明。林某千方百计找到李某并将其扭送到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无法认定李某诈骗。在林某的要求下,派出所指令李某提供担保,李某找到魏某作为保证人,并保证在5月之前偿还。林某到期催讨,李某却已携款逃跑。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等手段骗取公私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上述情况,李某利用伪造的“承包合同”行骗,在骗取林某2万元后又携款逃跑,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林某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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