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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
新闻来源: 07-09-22 23:13:03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帮忙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该工商局长没有任何承诺,但因为其明知行贿人有请托事项,仍应认定为受贿。
    ③间接受贿的认定
    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此种行为,理论上一般称为间接受贿,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对于这种行为的认定,应注意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的利益,如果是正当的利益,不能构成受贿。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等。比如:单位内不同科室的一般同事之间的关系;又如,银行行长与向其贷款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④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处理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就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再收受请托人财物。对于此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仍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⑤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根据高法《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其于受贿的共同故意,相互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三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仍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⑥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一是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二是款项的去向;三是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四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五是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六是是否有归还的能力;七是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⑦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应当注意如下三方面问题: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其二、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其三、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3)受贿罪与其它犯罪的区别

    ①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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