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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
新闻来源: 07-09-22 23:13:03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高法《座谈会纪要》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一是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二是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三是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四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5)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此种情况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主观上与挪用人共谋,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②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帮助挪用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对公款被挪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行为人只是使用了被挪用的公款,但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挪用公款。如果知道是挪用的公款并且使用,但没有实施帮助、教唆等行为的,也不构成共犯。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贿罪的认定,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主体要件

 

    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与贪污、挪用公款基本相同。也就是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处不再作具体说明。

 

    (2)客观要件

 

    受贿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两种行为:一是主动索贿。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对于主动索贿,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被动受贿。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被动受贿,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根据高法《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比如公安人员利用自已查办刑事案件的职便;党政领导利用分管某项具体事务的职便等。二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比如: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指示民庭庭长,让其按指示办事。虽然其不是分管民事,但有双方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因此属于利用职条之便。又如成克杰受贿案件中,成克杰通过银行为请托人办贷款,成克杰身居自治区主席要职,对银行存在制约关系,因此,也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三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使只是承诺,而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也应认定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也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某工商局长明知某个体户要其帮忙办理执照。某日在其家中收受个体户贿送的款物1万元,但没有作任何的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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