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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副厂长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新闻来源: 07-09-22 23:11:02 点击: 加入收藏夹 发送给好友
   某国有企业的副厂长,把属于单位收入的巨额资金,截留在自己分管的部门里。1995年4月,该副厂长的同学要求借款80万元人民币。这位副厂长指令他分管的部门从截留下来的资金中,拿出80万元借给他的同学。然后又指使这个部门与他的同学签订了一个虚假的代购合同。五年过去了这个同学拖欠不还钱。副厂长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请问,他的行为是一般的违反党纪政纪,还是构成违法犯罪呢?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这位副厂长的行为不公违返了党纪政纪,还触犯了刑律。不论是根据当时的刑法,还是现行的刑法,这位副厂长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这位副厂长行为的认定应依照现行刑法办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该副厂长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私自截留的,属于国有企业的资金出借给他人,且历经数年仍来归还,因此,该副厂长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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